孝感殡仪馆举行许志华同志遗体告别仪式

孝感副市长、公安局长许志华因公牺牲 公安部发唁电
28日晚,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讣告,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志华同志,因突发心脏病,于2018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因公牺牲,享年49岁。

许志华1969年8月出生,是湖北当阳市人,曾任宜昌市猇亭区区委书记、宜昌市枝江市委书记,2016年12月起任湖北省孝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据悉,该市将于4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孝感殡仪馆举行许志华同志遗体告别仪式。
29日,惊悉许志华同志因公牺牲后,公安部向湖北省公安厅发来唁电表示哀悼,并向家属致以慰问。公安部的唁电中写道,许志华同志在4月27日晚11时许召开会议后,因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不幸于4 月28 日凌展3时许以身殉职。许志华同志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勤勉敬业、忠诚履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谨向许志华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其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南豆公村“白事”破旧俗

日前,一场具有推翻千年传统习俗的“白事”,在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南豆公村举行。丧葬典礼上,逝者家人和亲友打破旧观念——不再披麻戴孝、收取“利事布”,而是以臂缠黑纱、胸戴白花的现代文明节省方法,悼念逝世的白叟。据了解,这已是本年春节以来,南豆公村接连举行的第六场文明丧葬典礼。

“‘白事’是当地用语,指的是丧葬活动。依照传统习俗,丧葬典礼上密切家人要以戴白帽、穿白衣、踏白鞋等方法,表达怀念亲人的心境。”正在撰写《南豆公村村史》的乡民张荣国在参与丧葬典礼时介绍,依据文献记载,披麻戴孝初次出现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现在这种老旧传统已不符合年代展开大潮,许多乡民要求变革。

南豆公村坐落冀南新区东部,全村5700余人。该乡民风淳朴,村干部事业心强,通过一起努力,于上一年成功当选第五届“全国文明村镇”。近年来,南豆公村乡民步入致富快速路。但与此同时,一些婚丧嫁娶中的大操大办、攀比斗富现象增多,不良风气昂首,增加了大众担负。特别是在“白事”中,点燃礼炮焰火现象严峻,你放10分钟,他就放半小时,瞬间大几千元荡然无存;请了歌舞团还要请锣鼓队,乃至一请三、四支,又要花去几千元。此外,披麻戴孝及发放“利事布”等陈规陋习不符合当时社会发起的推陈出新、文明节省办凶事的要求,引起大众不满。“村里人口多,‘白事’也多,均匀每个月得有3、4次。隔三岔五看到从家门口通过‘白衣、白帽、白鞋’部队,搁谁心里也不舒服。”乡民们表达了一起看法。

为此,南豆公村村委会拟定《红白事变革试行方法》,并于本年1月底开始实行。该《方法》对红白事人员设置、车辆组织、管控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如制止点燃礼炮焰火;禁用歌舞团;“白事”不再运用白布,孝子、亲友改为佩带黑臂纱、孝牌或小白花等。

《方法》的施行得到广阔乡民支持。乡民张福海是《方法》施行后,第一个不在亲人丧葬活动中运用“白布”的乡民。“刚开始心里不能承受,村干部上门做了4天作业,全家人才想通。”他说,其实乡民都情愿节省办“白事”,既省钱又省劲,多好啊。

外出创业的乡民王新龙说,自己家曾经在村里办过凶事,一场下来要花3万元左右。现在节省了许多,传闻每家能少花费近万元。

据了解,现在,南豆公村干部正在事必躬亲,用鞠躬方法代替祭拜时行叩头礼的老规矩,进一步展开好推陈出新、弘扬年代新风作业。

倡导绿色殡葬助推乡风文明建设

倡导绿色殡葬助推乡风文明建设

近日,武汉市汉口殡仪馆积极向群众大力宣传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孝敬父母等文明新风,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该乡陶朱村下新组阳良淳、李红英夫妇当场同意拆除并表态:支持和拥护火葬、丧事简办等文明新风,不给后辈增加额外负担。

据悉,武汉市在高标准建设公墓的同时,充分利用“空心房”拆除的契机,组织乡村干部、老党员利用周末及晚上农户在家的时间,通过“乡间夜话”、上户宣传等多种形式转变村民思想保守观念,推进“空心房”拆除及乡风文明建设,全乡六个村群众积极积极响应乡风文明行动,主动焚烧棺木,倡导绿色殡葬。截止目前,该乡各村集中回收焚烧寿木近50副。

殡葬改革破陋习树新风

近年来,峨山县大力推动殡葬变革,紧扣公益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法治殡葬、绿色殡葬、人文殡葬六项重点工作,为绿色开展赢得了宽广空间,文明殡葬理念家喻户晓。

“曾经办一场白事不会低于80桌,加上选墓地、买棺木、打石碑,抬遗体上山和建坟办下来花费至少要三四万元。”峨山县甸中镇甸中社区“红白理事会”会员王绍有说,以往的丧葬风俗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担负,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家庭,会因而形成家庭生活困难。“不仅如此,曾经办凶事还要请人吹喇叭、敲鼓,还有咱们当地彝族的‘跳花鼓’,吹吹打打一场下来也要千把块钱,谁家请来吹打的部队多,谁家就有体面,形成了相互攀比的坏习尚。”甸中社区“红白理事会”会员陆峰接过话茬说。

“曾经实施土葬,依照老风俗办,一场凶事要花好几万,现在火化后进公墓,不光减轻了经济担负、情面担负,政府还有补贴。”峨山县甸中镇大寨村乡民柏自亮说。

峨山县甸中镇民政所所长普顺权表明,跟着殡葬变革方针宣扬的深化,生态葬已逐渐被大众接受。“咱们还引导大众运用音响设备播放哀乐替代以往的吹喇叭跳花鼓、敬献花圈、带黑孝套、戴白花等不良风俗。”他说。

沿着新修的沥青路,从城一向通向峨山县双江大街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依山就势规整摆放,两三米高的柏枝树中满了整个墓区,远远望去山林生气勃勃。仅一山之隔的峨山县天泉林园经营性公墓,墓区的山水林与亭台楼阁构建了优美的环境。

坐落公墓山脚的峨山县殡仪馆,距县城约4公里,全程直通了沥青路,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施忠国介绍,殡仪馆占地近4200平方米,除设有3个吊唁厅外,还设有宿舍、接待室、餐厅等,还可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

“无论是公益性公墓仍是经营性公墓,每个墓穴规范都是0.8平方米,每个墓穴的巨细、规范都是一致的。”峨山县民政局局长李洪说,推广入公墓安葬后,不仅大大节省了土地,还形成了杰出的生态殡葬空气。峨山县现在已建成了8个镇级乡村公益性公墓、74个村级乡村公益性公墓,覆盖了全线两个回族社区外的一切村、社区;还活跃筹集资金执行惠民殡葬补助,入公墓安葬的,除遗体运输费据实报销外,一般大众给予4000元补助,特别困难大众给予5000元补助。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我省实行惠民殡葬政策3年来,全省累计为48942名困难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4356万元。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我省于2012年建立了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免除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普通卫生纸棺费、普通骨灰盒费、1年骨灰寄存费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事承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原件、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时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资金补贴,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殡仪馆实际减免的困难群体死亡对象数量核定补助额度,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记者了解到,在清明节前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强化治理,对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开展了祭扫安全隐患排查,共对全省1500余家丧葬用品商店低俗祭祀用品进行清理。各地推出了社区公祭、网络祭祀、鲜花祭祀、追思卡、追思会等多种文明祭祀新形式,引导群众文明祭扫、低碳祭扫、错峰祭扫。长春市举办第三届微思念风筝寄语活动、“百姓祭百家”集体追思活动、“亲情季、清明祭”为无主骨灰免费集体落葬大型公益活动、长春市第六届公益海葬送别仪式等一系列清明节日活动。据初步统计,全省已有40多万人次采用新的祭扫方式缅怀逝者。(崔艳丽张群英记者郭美佳/报道)

  祭祀墙上寄哀思

  昨日,长春市牡丹园社区在社区正门设立了社区公祭点,让居民可以在此缅怀故人。社区的公祭点上设有寄思墙,居民可以免费到社区领取千纸鹤和便签纸,将思念写在便签上,以寄托对故人的哀思。同时,社区还在辖区重要街路的十字路口悬挂和张贴了宣传条幅,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祭祀观念,厚养薄葬,文明缅怀。

  对于这次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祭祀,大家有的给逝去的亲人写了一份信,还有的人折了千纸鹤,一张张字条上,写满了祝福的话语和对亲人的思念。社区的工作人员表示,倡导文明祭祀不仅是弘扬人文关怀,同时也发扬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文明祭祀应该从每个人做起。(记者王秋月实习生李瑾历报道/摄)

  “公交专线”服务清明祭扫

  昨日,长春市民登上一辆“清明祭扫专线”公交车。当日,长春市公交集团开辟一条临时“祭扫直达专线”,抽调20辆公交车投入专线运营,并将根据客流情况随时调集车辆、调整车隔、增加车次,保证市民清明节祭扫出行。(据新华社)

  清明河灯祭故人

  4月1日,一名小女孩在南昌湾里区幸福街道的河边放河灯。

  清明将至,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居民纷纷以放河灯的方式代替焚香、烧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形式来祭奠先人、寄托哀思。

  据介绍,放后的河灯还可进行统一回收并循环使用,经济又环保。

  公安部:清明出行注意五大交通风险

  4月4日至6日将迎来清明假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3月31日结合近5年来清明时节交通事故分析和今年清明节特点,发出清明小长假交通安全预警,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节日出行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清明假期,以返乡祭扫、中短途旅游为目的的自驾出行和客运流量将大幅攀升,且清明节期间继续施行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增大。清明出行要谨防“五大交通安全风险”:

  一是农村山区车辆翻坠事故风险。南方墓区多集中在偏远山区、丘陵地带,道路简易、弯急坡陡、路窄难行,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清明祭扫人员情绪复杂,驾车时容易注意力不集中,极易出现因加速冲坡、急速转弯、超车会车等导致的翻坠事故。

  二是高速公路、国省道事故风险。今年清明假期继续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届时高速公路流量将大幅攀升,事故风险随之加大。近5年来清明节期间高速公路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比重高达12%,去年清明期间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有42.9%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国省道上的交通事故也有所上升。

  三是自驾车中短途出行的安全风险。据统计,近5年清明节期间私用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比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占比达62.7%,其中无证驾驶、违反交通信号、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私家车事故肇事的主要原因。

汉口殡仪馆开通扫墓专线 周边市民可免费乘坐

清明假期(4月2日至4日),汉口殡仪馆联合一站式殡葬服务平台爱佑汇,开设了从市内到汉口殡仪馆的免费扫墓专线。

据了解,汉口殡仪馆有近万家属因周边尚无公共交通工具途经,考虑到市民清明祭扫的需求,两家单位在常青花园地铁站安排了免费扫墓班车,市民朋友们可前往乘坐,班车地点和时间安排见下表:

路线安排:

地铁常青花园站C出口——汉口殡仪馆

班次安排:

班次  始发    终到      返程

1    7:30    8:10     8:40

2    8:40    9:30    10:30

3    10:00   11:00   12:00

武汉市死亡人员遗体收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武民政规[2011]1号)

武汉市死亡人员遗体收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死亡人员遗体收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殡葬服务、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管理,根据《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接运车辆实行归口管理。市属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统一归口市民政局管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区属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统一归口区民政局管理。殡仪馆新增和报废遗体接运车辆,应按程序申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统一由武汉市汉口殡仪馆、武汉市武昌殡仪馆、武汉市青山殡仪馆、武汉市回民殡仪馆、蔡甸区殡仪馆、江夏区殡仪馆、黄陂区殡仪馆、新洲区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承运。遗体接运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第四条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区属殡仪馆因自身的车辆运送能力不足,可提出方案报经区民政局批准,由殡仪馆采取招标方式,在本区择优选择具有客运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评价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街道),为当地居民承办死亡人员的遗体收运业务,补充其殡仪馆运力。但其遗体接运车辆不得跨区或进入市区收运遗体。
殡仪馆应与招标方式接收的车主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对车主及收殓人员、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接运遗体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由区殡仪馆统一收费,按月结算。
第五条 市、区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驾驶员门和副驾驶员门统一喷印“×××殡仪馆”字样,车头应放置由市民政局印制的“武汉市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由殡仪馆招标接收的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驾驶员门和副驾驶员门统一喷印“××乡(镇)殡仪专用车”字样,车头应统一放置由区民政局印制的“××区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的登记和年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遗体接运车辆进行登记、年审;
(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年审,符合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由殡仪馆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办理统一的遗体收运上岗证和车辆的标志、标识。对不符合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由主管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经民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并张贴有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标志的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殡仪馆于当年11月持民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免征手续。
第七条 收殓接运人员在收殓遗体时,应查看遗体状况,核对死者身份及相关证件,查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同时登记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第八条 因刑事案件和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进行检验,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收殓、接运遗体。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后,再通知殡仪馆收殓、接运遗体。
第九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由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出具火化通知书,接运到就近的火葬场直接将遗体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或冷藏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条 收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收殓接运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应将遗体密封处理,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
第十一条 回、维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的遗体接运,按有关回民殡葬管理规定执行,其遗体由市回民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接运。自愿实行火葬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第十二条 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死亡,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由殡仪馆办理运送事宜。
外地户籍回、维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地死亡,需将遗体运送户籍地的,应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核实身份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按前款办理遗体运送事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殡仪馆之间办理死亡人员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簿或身份证,核实承运殡仪馆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我市死亡,并在我市办理火葬事宜的,其遗体收运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要求将遗体运出或者运入我市境内安葬、火化的,其遗体承运事宜统一由武汉市武昌殡仪馆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和收殓接运人员应佩戴本单位工作证,着工作装,按约定时间到达收殓地点,及时将遗体接运到殡仪馆。不得直接向丧事承办人收取遗体接运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接遗体运输业务。卫生教育单位教学用的解剖尸体除外。
遗体接运车辆除收运遗体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禁毒办通〔20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深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完善戒毒工作措施,积极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戒毒执法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 政 部
2015年7月31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戒毒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戒毒人员正常死亡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戒毒人员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故意伤害、体罚虐待、他杀、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四条 戒毒人员死亡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原决定机关。
死亡的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因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戒毒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司法部。

第三章 死亡调查
第六条 戒毒人员死亡并经初步判断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戒毒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对收治、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戒毒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分散管理同室戒毒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封存、查阅收治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诊断评估手册等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四)登记、封存死亡戒毒人员的遗物;
(五)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六)组织医学诊断。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护死亡现场和尸体,需要查验、转移、处理尸体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主管机关,并经所属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 初步判断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除开展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调查工作外,还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尸检的,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死亡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单位有专门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也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本单位以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的意见。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另行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允许。
第十条 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进行尸检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作出的调查结论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机关并书面告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调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调查结论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
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对死亡原因没有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对死亡原因已经进行鉴定的,可以重新鉴定。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三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死亡调查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火化尸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火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一)死亡戒毒人员没有近亲属的;
(二)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后,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
(三)在调查结论、复核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的;
(四)通知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后三个工作日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戒毒人员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殡仪馆应当凭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并将《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存档。
第十五条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六条 尸体火化前,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到场见证。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尸体火化时,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到场监督,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不在场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六个月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八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戒毒人员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关系人代为参与。
第十九条 死亡戒毒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死亡戒毒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戒毒人员患传染病且容易造成传播的,尸体和遗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寄回。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接到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死亡戒毒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致其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由主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制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能够对有关伤、病及时抢救,但是未采取措施制止、抢救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死亡戒毒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戒毒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医务人员以及从事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因戒毒人员死亡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